1.確保遺囑有效
依照民法規定,遺囑有五種訂立方式,分別為自書遺囑、公證遺囑、密封遺囑、代筆遺囑及口授遺囑,均有其相關規定,必須嚴格遵照以下規定內容訂立,才是有效的遺囑。
遺囑無效之常見瑕疵如下,請大家務必小心注意:
- 見證人資格不符
- 見證人中途離開,沒有從頭到尾在場
- 代筆遺囑的見證人,非立遺囑人所指定
- 自書遺囑必須親自手寫,不可用電腦打字
- 立遺囑人未親自「口述」,僅以點頭、搖頭或手勢示意,與規定不符
2.注意特留分
訂立遺囑時,除非立遺囑人有特殊的考量,遺囑內容原則上不應該侵害到任何一位繼承人的特留分。
所謂特留分,指的是法律保障繼承人最少可以分到財產的比例,計算順序要先算出其「應繼分」(原法定比例),再進一步計算其特留分。
舉例來說,若阿明身故,留下配偶及 2 個小孩繼承,參考上面表格,可算出配偶及小孩之應繼分及特留分如下:




